贵州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通过了《贵州省促进优秀民族文化继承发展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开创了贵州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先河,对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高推
贵州是全国八个民族省份之一,民族文化资源丰富,特色鲜明。
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文化工作,明确提出建设民族特色文化多彩贵州的战略目标《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设多彩贵州民族文化强省的省级实施意见》等文件原生态民俗文化,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优秀传统传承发展等领导机构。继续打造“贵州系列”民族文化产业品牌,积极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力保障和促进全省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有关部署安排《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充分发挥全国人大的引领作用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原生态民俗文化,坚持高水平推进,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省民委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大力推进《条例》草案起草等工作。
突出特色
《条例》共5章50条,紧密结合贵州实际,着力依法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发挥好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助推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草组同志介绍了《条例》的亮点和特点。
“《条例》重点对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工作中具有引领性、导向性、指导性的共性、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起草组同志表示,基于这样的认识,《条例》重点体现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充分发挥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发挥民族文化资源优势。
《条例》明确规定,所谓优秀民族文化,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等价值,体现民族团结和时代进步要求的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主要包括语言文字、记载典籍、传统民居、民间节日、传统工艺美术、诗歌艺术、音乐舞蹈、民族医药、民族服饰、农耕、饮食等优秀民族文化。
原生态是贵州民族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贵州民族文化区别于其他省份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原生态民族文化保护。 对原生态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评价论证,尊重和保存其独特性,突出和保留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特色。
促进传承发展
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涉及面广,几乎覆盖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条例》在保护传承、促进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全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崇尚优秀、摒弃落后、活生生传承、突出特色、科学利用、融入生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优秀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条例》规定,优秀民族文化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原生态民俗文化星座运势网,加强对传统村落、少数民族村落、特色民居、民族建筑、历史遗迹和特定地点。 整体保护。
“一部好的法律最重要的是实施。” 贵州各级人大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积极行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真正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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